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选编发布了第3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40号为非法兜售业主房源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此案为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在此,郑重提醒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有关平台企业(以下简称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提供房地产估价、经纪、住房租赁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信息泄露。
一、建立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管控机制
机构应制定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代表负责信息安全保护事务并报送相关部门。
二、依法规范收集客户个人信息
机构及从业人员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限制等原则,不得通过诱导、欺诈、胁迫等非法方式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获得授权或同意,明确约定信息保存期限,尤其是收集指纹、面部识别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身份信息、金融账户等信息时,应征得客户的明示同意和单独同意;从第三方获取个人信息时,应要求其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提供的服务有关,不得擅自扩大信息收集范围,不得通过APP等形式过度收集信息。
三、严格防范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机构要注意防范从业人员个人擅自收集、私自保存、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密个人隐私数据或进行脱敏处理等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对业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要注重做好网站、APP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合理确定从业人员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权限,防止非法入侵和访问,确保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窃取使用。
四、提升从业人员信息保护意识
机构要加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集中辅导、考试测试、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认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泄露信息后果的严重性,不断强化从业人员风险意识、防控意识和安全意识。
中房学将把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行为,实施自律惩戒、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