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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协会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行为的郑重提示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17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行为的郑重提示
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日期:2014-7-17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近期,部分会员单位反映:我市某些从事一手商品房销售的电商机构采用与经纪人直接联络并直接结算中介服务费的方式,诱导经纪人绕开所执业的中介机构直接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协助其销售一手商品房的情况,此类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办法》所列经纪人员不良行为B类第7条规定,违反公司规定,将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泄漏给其他公司,扣减经纪人员诚信积分3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经纪人员不良行为指标E类第6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扣减经纪人员诚信积分14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报送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另外,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公司规定,将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泄漏给其他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经济利益”的,中介机构可将其列入行业严重失信人员名单,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向中介同行予以公示。同时,对聘用严重失信经纪人的中介机构,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予以社会曝光,并对该机构予以10分诚信积分的扣罚,直至其解聘不良人员。

本会特向公众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作出以上提示,望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强管理,共同维护好行业秩序。如发现经纪人存在上述行为的,请及时向协会反映(电话:666764009)。

特此提示。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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