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关于对房地产经纪市场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
来源: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时间:2014-9-12
近期,“兴麟系”房产中介关闭对我省房地产经纪市场造成了一定影响,波及到我省部分城市,给交易当事人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我会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把房地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甚至将交易资金挪作他用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交易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已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城市,交易当事人要尽量选择资金监管方式交割资金。
(二)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该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三)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当事人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交易当事人尽量在约定情况下由经纪机构见证直接划转交易资金到对方账户。
二、维护房地产交易知情权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获得交易房屋状况及所签合同的知情权。
(一)了解交易房屋真实状况。买受人要了解或求助专业人士了解该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有无抵押,能否办理产权证,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是否为“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房屋等。
(二)了解产权人的相关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权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明确表示交易意愿等。
(三)知悉交易流程和要件。交易前要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了解交易应当知悉的整个交易流程,时间节点以及所需资料。
(四)交易当事人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或推荐文本,对事关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要明确约定,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如有条件可尽量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人士的专业支持签订合同。
三、慎重选择经纪机构
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必要的考察,尽量选择在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成立时间较长、管理规范、口碑良好、投诉较少、以房地产经纪为主业的经纪机构,同时要求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注册的人员代理交易业务。另外要多关注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已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城市,应查看该机构是否具有房管部门授权的网签端口,是否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等。
我会同时呼吁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要切实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从业行为,恪守信用,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专业的服务,以自身的专业、服务和诚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赢得尊重,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