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第十八批房地产经纪人初始 延续 注销
登记人员名单的公告
(第18号)
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经我会审查,刘思明等30人符合初始登记条件(附件1),王晨光等66人符合延续登记条件(附件2)。上述人员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上的信用档案系统在线打印登记证书。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杨晓媛等5人符合注销登记条件(附件3),予以注销登记,其《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已收回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登记人员名单
2.房地产经纪人延续登记人员名单
3.房地产经纪人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6年12月19日